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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97]国税函538号 发文日期:1997-09-26 阅读次数:389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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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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