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7/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898次
[打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