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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发布日期:2008/5/16 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1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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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