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解读对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发布日期:2006/6/26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823次
[打印]

施工企业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供的施工劳务(俗称‘包轻工’或‘小包’),其应税性质是属于“建筑业”税目还是属于“服务业”税目?这个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了明确答复。

  2006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以函的形式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全文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文件出台背景分析

  在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出台之前,对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理解政策的角度不同,意见经常出现分歧。笔者通过一个自己曾经遇到过的案例来简单说明其中的分歧:

  2000年4月1日,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和东泰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挖地基合同。合同规定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利用犯人为东泰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都公寓”挖地基,合同价款150万元。该项合同在2000年4月28日完成。

  2000年5月7日,税务机关按“服务业”5%的税率对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挖地基收入全额征收了营业税。税务机关的理由是: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不具备建筑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经营范围也没有建筑安装业务。挖地基业务只不过是利用犯人的简单技能而完成的劳务,这项业务只能归类于“服务业”税目。

  对此,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和东泰建筑工程公司均表示不服,一致认为挖地基劳务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征税。理由是:挖地基本身就是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其应税性质理应从属于整个工程的应税性质。如果整个工程属于“建筑业”税目,而五家户监狱劳服公司的挖地基劳务被划为“服务业”税目,那么将衍生出两个不合理的结果。一是整体和部分的应税性质不同一;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泰建筑工程公司必须把已按“服务业”税目完税的挖地基劳务,并入建筑工程总价款中,再重复按“建筑业”税目征税。这样,税务机关就违反了税法的“税不重征”原则。

  在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工作中,因这个问题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出现分歧性意见的,绝不是仅仅笔者列举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有千千万万个类似的案例共同在演绎着同一种类似的分歧意见。

  笔者推断:国家税务总局正是基于规范税政业务,统一征纳双方的意见分歧,方便征纳双方的工作,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件。

  二、文件本身存在的不足

  细究这个文件,由于属于针对性比较强的政策解答性质的函,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执行这个文件时,一定要谨慎。比如这个文件只提到了“施工企业”,那么“个体施工队”的类似业务(人工费等)不可比照。再比如,文件中的提到的“施工企业”发生的应税劳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也不是指所有的施工企业。文件中前置了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二是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三是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笔者认为:现实中,能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供的施工劳务的已不仅仅局限于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有必要明确施工队伍“发生文件中所述劳务”的应税性质。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