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检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情况时,发现这些单位出租房屋普遍存在规避税收现象,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一是收取租金不入账,直接将其应收的租金收入冲抵应开销的费用支出,不作帐务处理,偷逃税费。
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而是使用财政收费票据,向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帐,单位既未设立账本,又未保留收据凭证,未能如实申报其租赁收入的地方税费。
三是变换收费名目,以“赞助活动经费”或“房屋维修费”等名义的收费项目开具行政收据,从而绕过税务局达到不缴税款目的。
四是以“分解租金”方式偷逃税费。以各种名义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其他暂存等往来科酋,“部分直接冲减房屋修缮费、管理费等费用。
五是以租赁单位没有生意或经营不善为由,租金长期被拖欠,借故未能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地方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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