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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分解代销费用可节税
发布日期:2007/4/25 来源: 编辑:Maggie 阅读次数:37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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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主要是以受托代销方式:由超市提供“平台”,并由超市提供营销人员,超市按实际销售货款的一定比例取得代销手续费。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属“代理业”范畴,应当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该超市2005年度共收取代销手续费147万元(其中支付给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为86万元)。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此计算该超市应缴”服务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8.085万元(147*5.5%)。但如果超市将雇请的营销人员转变为由委托方雇佣,并且由委托方直接支付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超市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超市将雇请的营销人员转为由委托方直接雇请,对应支付给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由委托方直接支付给营销人员个人,这样,支付给超市的代销手续费的基数相应调减,而对超市的即得利益不受损失,并且降低了超市营业税的计税税基,节约了税收成本。以该超市2005年度计算,超市可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4.73万元(8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