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烟台市某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王经理带着该单位财务科长到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分局"111"纳税服务中心,咨询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费、公正费、申报出国费、报名费是否享受税法规定的"教育劳务"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如何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经营手续的问题。"111"纳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及时给予了明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中,"教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后颁发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历教育劳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即不符合上述规定,又不属于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税目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 另据有关部门介绍,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资格审定,批准后到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最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才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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