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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不能单从账务上“筹划”
发布日期:2007/10/24 来源: 编辑:Moon 阅读次数:2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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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某市有一家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建材行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型材、管材、胶条生产加工销售。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建材行业的发展,该公司产品由于质量较好,生意相当红火。
  铝合金门窗是其主打产品,公司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大宗的工程铝合金门窗销售协议,由于铝合金门窗的安装需要一定的技术,房产开发公司通常要求他们提供安装劳务,结算时比不需提供安装劳务的单独销售就要多了一块安装劳务费。
  公司经理对安装费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又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实在是不甘心,就让财务人员考虑有没有什么节税的好方法。财务人员在分析了相关税收规定后,为其设计了一个筹划方案:把门窗销售合同与劳务安装分开核算,一个销售安装合同从财务处理上分成两部分,将铝合金门窗按生产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合同收入扣除铝合金门窗成本后其余部分收入确认为劳务安装收入,把劳务安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增值税17%的税率相差14%,这样就可以节约不少税金支出。
  财务人员认为应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已经做到了分开核算,所以也就可以分开纳税。
  近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人员查阅了企业近年来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了解了款项支付方式后得出结论,这其实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从合同签订和款项支付来看,这是一项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割裂开来。
  另外,如果企业要将两项业务完全分开核算,不能只从财务上简单处理,而必须满足相关条件。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同时指出了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了铝合金门窗。该公司既无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又没有在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据此,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责令该单位补缴少缴的税款202371.82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人员不好意思的说:“我把税收筹划想的简单化了,税收筹划不能仅从账务上处理,税收筹划应在业务没发生就开始设计方案,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考虑重要因素的变化。这样的教训我以后一定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