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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涉税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05/9/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11次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方法并为各国所接受,是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手册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货物出口后,再办理核销手续。…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需要办理《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后,如果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转内销证明》。…”

  从政策规定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涉税证明是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退税机关给出口企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是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退(免)税依据,它同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一单一票”同等重要。

  二、涉税证明的种类及管理

  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各种涉税证明包括:《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此表代替《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代理进口产品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补办核销单证明》、《出口卷烟免税证明》等。

  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各种涉税证明的管理简单分为三个环节:

  1)申报环节负责出口企业办理各种涉税证明的预审及正式申报、人工审单和数据传递。

  2)审核环节负责各种涉税证明的计算机审核、对疑点部分核实无误的可做人工挑过,审核环节不可直接更改数据(发现有问题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做调整),审核通过的数据转入出具环节。

  3)出具环节负责复核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将正式涉税证明反馈企业,涉税证明一经出具,系统则自动将将出具的数据转入历史库,任何人均不可更改。

  各种涉税证明只有在做了出具标志后,才在系统内起作用,若审核正在进行中,尚未确认而发生了与审核相关的涉税证明,则应将已进行的审核重审。

  三、涉税证明一经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在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涉税证明出现错误后,要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㈠、涉税证明业务的特殊问题

  对于各种涉税证明经严格管理后,原则上不会发生严重错误,但一旦各种涉税证明在出具后发生错误,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一般地,若错误的产生不对各种涉税证明出具后系统的后续相关处理产生影响,为保持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及准确性可直接修改原始记录,需要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若该错误已经发生影响,则应采用红字方式处理。而红字冲减方式处理只适用于部分有明显的数值关系的可采用数值项取反的方式增加一笔红字记录,系统在处理时则自动与原记录抵消,同时增加正确记录。但对于不可用红字冲减的应进行特殊处理,因为红字冲减会引起后续管理中关键字直接引用不可行。

  ㈡、几种涉税证明一经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1、《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是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销售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应纳增值税不计征入库的凭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经出具后发现错误的,所牵涉的环节较多,既涉及到外贸企业的征税机关作价加工销售的税款计算时间又涉及到主管退税机关的进料加工税款的抵扣,且政策规定非常明确。

  处理方法:

  ①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写明错误原因及实际情况,由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人员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填写《出口退税审核特殊问题处理申请表》并报主管局长签批后,报市局进出口处,进出口处将数据处理后返回我局申报环节,由申报人员对其错误数据进行人工处理,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收回;

  ②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将原《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错误数据红字冲减后补录正确数据并进行审核确认后重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收回并注明并已红字冲回后,再返出口企业,对原已抵扣进料加工应抵扣的税额自动重新计算和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政策依据: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由征税机关对发票上列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由退税机关在退税额中抵扣。[2004]116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贸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拨交国内工厂加工时,均不缴纳增值税,加工企业凭外贸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其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实际操作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经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程序。

  ①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将原《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错误数据红字冲减后补录正确数据并进行审核确认后重新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收回并注明并已红字冲回后,再返出口企业;

  ②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写明错误原因及实际情况,由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人员进行认真核实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填写《出口退税审核特殊问题处理申请表》并报主管局长签批后,报市局进出口处,进出口处将数据处理后返回我局申报环节,由申报人员对其错误数据进行人工处理,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来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收回。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几种特殊业务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的,一种情况为:货物出口后未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持有报关单黄联),外贸企业根据国外客户提供的新的提(箱)单或客户的发票等,向海关申报退运,海关审核验货后,在原报关单上注明退运数量,并在提货单加盖放行章放行,无需到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另一种情况为:货物出口后已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报关单黄联),根据[1996]3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再一种情况为: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且已出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生产企业办理退(免)税后又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科)出具已补税证明后,由外贸企业再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若部分退运则提供报关单的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对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的:

  ①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已补税行为(但没有再出口和申报)的发生;

  ②《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后又出口且《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作为进货凭证再申报退税行为的发生;

  ③《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后没有再出口等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此种单证出具后出现错误的需要撤销数据进行修改的必须慎重。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且已补税的,补交的税款经过核实后,由退库人员进行特殊录入后形成退税领导审批后再办理退库。对于重新补办正确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中涉及的补缴税款继续采取入库方式进行补缴,不可采取互相抵顶差额补(退)税款,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收回。对《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作为进货凭证再申报退税的,在将原已出具错误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收回的同时,还要将已申报退税的数据进行冲减。形成的退税(负数)由正常申报的退税款抵顶。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后发现错误的处理方法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后信息没有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前,发现错误的,可采用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写明错误原因及实际情况,由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人员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填写《出口退税审核特殊问题处理申请表》并报主管局长签批后,报市局进出口处,进出口处将数据处理后返回我局申报环节,由申报人员对其错误数据进行人工处理,同时将原已出具错误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回后,再重新办理正确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后信息已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发现错误的,由委托方征税机关出具未退税证明,同时将原错误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回后,再采取①办法办理,对于信息的上传由于报关单信息的一致性,可由负责信息上传的人员对其进行特殊说明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以保证委托方退税信息的准确及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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