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每个企业甚至个人都要接触的一项财产。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都要按规定计提折旧,按照有关规定,在计提折旧前要扣除一定的残值比例。
2003年以前,大多数企业都是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的范围内来计算提取折旧前应扣除的固定资产残值。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对于5%的统一残值率的从何时开始执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文件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执行5%的执行时间为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即2003年6月18日。
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为何在两年内针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连续下发两个通知呢?仔细分析一下,还是有其道理的,分析如下:
2003年以前,企业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在3%至5%的范围内选择。企业在按照选定比例预留净残值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是不需要做调整的,只有固定资产残值比例高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要做纳税调整,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残值比例不同,对企业的影响较大,虽然二个点的比例没有多少,但对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的企业,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举例说来:某中型规模生产企业,其帐上的固定资产有五套生产设备28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厂房等不动产35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汽车等运输设备7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以上都是按3%残值率和直线法计算折旧。
则每年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额为:2800×(1-3%)/(10×12)=22.63万元;
每年厂房等不动产计提的折旧额为:3500×(1-3%)/(20×12)=14.14万元;
每年运输设备计提的折旧额为:700×(1-3%)/(5×12)=11.32万元;
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为48.09万元;
若企业按5%的残值率来计算年折旧额,则为:
每年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额为:2800×(1-5%)/(10×12)=22.17万元;
每年厂房等不动产计提的折旧额为:3500×(1-5%)/(20×12)=13.85万元;
每年运输设备计提的折旧额为:700×(1-5%)/(5×12)=11.08万元;
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为47.10万元。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残值率的不同,二者的折旧影响的损益为48.09-47.10=0.99万元,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3267.00元。
而且企业降低残值率,可以将这部分金额以折旧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些不法企业利用这一点加大企业的费用支出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及应税所得,间接地减少企业所得税额,影响国家的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
因此,为了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做出了明确。此举杜绝了个别企业以残值率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国税函[2005]883号通知则明确了企业确定5%固定资产残值率的适用时间: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