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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6/8/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642次
 

税务机关经常接到纳税人咨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政策咨询,同时他们也反映国家对这一政策也经常进行调整,纳税人比较难准确把握。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财税[2006]61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又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这部分政策,我们特将历年政策进行梳理,指明政策的变化点,以便于纳税人对照掌握。

  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财税[2006]6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国税发[1999]171)

  变化点:(表一见附件)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财税[2006]6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财税[2006]61)

  变化点:(表二见附件)

  三、享受退税设备的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必须是货币购进的且必须是新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国税发[1999]171)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财税[2004]1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固定资产借款,在核定企业退税投资总额时也可计入“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内。(沪国税进[2005]50号)

  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进口设备。(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粤国税发[1999]323号)

  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外商投资企业“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依据“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上已免税总值确定。(沪国税进[2005]50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的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及其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累计已退国产设备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时(或在国产设备退税监管期内),出现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小于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部分的已退增值税。(沪国税进[2005]50号)

  非自用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局不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不属于自用的国产设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苏国税函〔2006〕173)

  “三来一补”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国税函[2004]943号

  从流通企业购入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四、享受退税设备的价值构成

  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财税[2006]61)

  变化点:(表三见附件)

  五、购买设备退税款的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1999]171号)

  六、购买设备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折余价值
  应补税款=———————×——————×适用增值税税率
       上注明的金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国税发[1999]171号)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国税函[2006]203号)

  七、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程序

  (一)、登记程序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失效);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国税发[1999]171号)

  其中,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财税[2004]116号)

  变化点:(表四见附件)

  由于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是比照出口退税管理的,因此,一般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产品出口资格,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

  比如沪国税退[1999]28号规定: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退税范围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和我局沪国税退(1995)56号文的有关规定,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输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才能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输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粤国税发[1999]323号规定: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签订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后,到当地市级主管其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

  (二)购销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9]171号)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财税[2006]61)

  (三)退税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国税发[1999]171号)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分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税发[2004]64)(满足防伪税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90天内认证的要求,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办理退税)

  从2005年1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起,凡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必须同时附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国产设备上年度已办理退税货物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终了后,应出具决算报告。(苏国税函【2005】第010号)

  同时,企业要明确,一般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设备购进的次月税法规定的征收期内,就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八、外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末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原价和巳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的原价和巳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财会(2000)5号)

  九、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联的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享受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的政策。(国税发[2000]90号)

  2、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末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在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企业应按规定调减固定资产原值,并补交应以前年度都抵折旧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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