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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5/1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208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据悉,《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办法》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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