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称,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取消目前实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制度。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