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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权益后的税务处理分析
发布日期:2006/3/2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584次
 

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有关权益放弃项目,依据税法的要求作纳税调整,或不得享受某种税收上的优待,现行税法规定了下列权益放弃项目。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这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因为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虽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任何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能够在年度结束后及时发现问题,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提费用调整,不必在以后年度再在以前年度补扣和申请退税处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中“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还是可以调整扣除的。

  二、对纳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

  1、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这里要注意两点:

  (1)以前年度是指除所检查年度外的应弥补亏损的年度;2、以前年度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

  (2)纳税企业所查年度为亏损(该亏损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的,对税务机关检查的查增所得额应弥补所查年度的亏损额。

  经亏损弥补后“由亏转盈”的,按税务机关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企业申报亏损额后的金额依法计征所得税。仍为亏损的,即为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按规定在以后年度中分年抵补。

  2、查增所得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得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得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3、对投资抵免的影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纳税人发现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超过期限报批减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最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对于纳税人来说,以上各项权益都是企业应该享受得对企业有切实的优惠的项目。所以,企业应尽量避免这种权益的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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