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新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新模式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太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则构成偷税,将受到罚款、加收滞纳金等严厉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按时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新模式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此条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时间由45日延长为4个月。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也是4个月,因此实际上将二者合二为一。
新办法所指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延长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有利于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第三,新模式下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统一规定。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四,新模式下年度申报有误允许更正。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这些是新增加的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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