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53号)的主要内容
(1)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的利息费用:境内企业就其融资业务无论是否进行掉期交易,均应以其融资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应向境外债权人支付的属于利息性质的各类款项,作为该项融资业务的境外债权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2)境内企业因掉期交易而须向其境外交易人支付的交割净额分两种情况扣缴所得税:
a如掉期交易的境外交易人与境外债权人为同一主体或者与该项融资业务的境外债权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被拥有、或被同一人共同拥有80%以上的股权关系,则境内企业向境外交易人所支付的掉期交易形成的交割净额,应视同该境外交易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b如掉期交易的境外交易人与境外债权人不存在上述关系,境内企业因掉期交易而须向其境外交易人支付的交割净额,在有新的规定前,不作为境外交易人的利息所得,暂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3)如境外债权人与掉期交易的境外交易人存在a项所规定的关系,境外债权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申请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待遇时,应以借款合同规定的利息加上掉期交易的境外交易人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交割净额之和计算该融资项目的实际利率水平,并判定其是否属于优惠利率;
2、政策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境外债权人所提供的贷款利率为优惠利率时,可以申请利息所得免税;
根据对税法的理解,所谓优惠利率贷款是指低于债权人所在国市场利率的贷款。
本通知规定,境外债权人在计算该融资项目的利率是否为优惠利率时,如果境外债权人与掉期交易的境外交易人存在第1条中a项所规定的关系时,应将境内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掉期交易支付的交割净额合并计算,即将境内企业因掉期交易支付的利息交割净额也视同境外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境内企业在为境外债权人办理利息免税申请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应包括与免税利息有关的借贷合同及其相关的掉期交易合同等资料
3、相关概念
掉期交易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对于掉期交易的定义如下:交易双方针对交易一方的融资业务按照协议定期交换支付义务。掉期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交换的利率掉期、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相交换的货币掉期以及包含上述两种交换的混合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实际分为利率掉期、汇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通知中没有涉及到货币掉期交易部分。
4、政策意义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存在通知规定的关联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掉期交易所取得的交割净额需要交纳所得税,而且境外债权人在计算是否符合优惠利率时必须将关联方的掉期交易所得合并计算。这样可以控制境外金融集团通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息收入来避税。
该通知的实施也存在局限,首先,对于境外债权人与境外掉期交易人是否存在80%以上的股权控制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不好辨别;
其次,如果境外机构存在80%以下的关联关系,避税就成为可能,而且符合国家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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