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对企业发生的税金及附加的填列与原报表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原报表把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基本上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和期间费用中“税金”栏两项填列。也就是说,除了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外,其他几乎都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填列。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栏与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内容是不同的。因为该栏还应包括出租收入或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转让不动产(非房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有视同销售的税金及附加等。
再看新申报表对企业发生的可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规定是如何填列的。
一是在主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该项与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内容相一致。
二是在主表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列,根据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可知,按照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这样的情况包括,出租收入或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这样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成本)相配比的原则。简言之,就是会计规定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都在此项填列,这样,当然要包括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的税金及附加了。
三是在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栏填列。这部分主要反映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填报口径与原报表相同。不同的是取消了原“税金”一栏。
四是新报表对转让不动产(非房开企业)及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在表中直接体现填列,而是与会计核算相同以转让净额直接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栏体现。这与原规定是不同的。
五是需要说明的是,购买股权投资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不在“管理费用”核算,而是计入股权投资成本。在出售时应计算的印花税,根据“投资转让净收入”应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的说明,可知在出售时应计算的印花税,在本表也不在“管理费用”核算,而是在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中做为投资转让收入的抵减项了。对于企业缴纳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与原规定一样,要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以折旧形式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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