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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使用人
发布日期:2006/5/1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05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凭借财产权力或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得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而农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对坐落在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不属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范围。但在实践中,为了扩大城镇规模,各地将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纳入城镇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由此出现了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现状。针对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及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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