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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台新政策
发布日期:2006/5/26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793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税发[2006]454号文件,该文件是在原国税发[2002]98号文件基础上对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做了明确规定。原国税发[2002]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文件有两个地方较原文件有所改变,即:

  1、将过去营销费用改为展业成本,其扣除比例有所改变,即由原来为25%改为40%;扣除顺序有所改变,即由原来的先计算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改为现在的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直接乘以40%作为展业成本。

  2、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所改变:即由过去的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扣除营销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改为现在的佣金收入先扣除按取得的佣金直接乘以40%的展业成本,再扣除取得佣金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保险公司营销员张某,4月份取得保费的佣金收入为10000元,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原政策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取得的佣金收入10000元

  2、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5%+10000*5%(7%+3%)=550元

  3、计算应扣除的营销费用:(10000-550)*25%=2362.50元

  4、依据计算后的余额:(以便于确定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0-550-2362.5=7087.5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7087.5*(1-20%)=567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5670*20%=1134元。

  二、依据新政策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取得的佣金收入10000元

    2、计算应扣除的展业成本:10000*40%=4000元

  3、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5%+10000*5%(7%+3%)=550元

    4、依据计算后的余额:(以便于确定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0-4000-550=5450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5450*(1-20%)=436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4360*20%=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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