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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之《工资薪金和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解析
发布日期:2006/6/5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920次
 

工资薪金及其三项经费,是企业必然发生的费用,所以无论是企业财会人员还是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会正确计算并填列。工资薪金及其三项经费如何扣除,说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问题的,如以往的问题有:企业的提取工资金额,在计税工资额内,但未发放可否税前扣除;工会人员是否做为计税职工人数;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工资总额(会计核算金额)还是计税工资;确定调增额是以提取数还是以发放数与计税工资相减;福利人员不做计税职工人数,其工资额是否要从原表工资总额减除等等问题。原报表都没有明确。但新报表对上述问题都基本解决了。

  新的《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与原表相比,有以下变化:

  在结构上非工效挂钩的企业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报表中分别填列,而不是原来的在同一表上填列。(本文只对实行计税工资的情况说明,对实行工效挂钩的情况准备另文说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的填列变化有:

  一是在提取工资薪金的对应科目上,将在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两个科目中列支的工资薪金删除了,不需填列。而原表需要填列,之后在计算工资总额中在减除,这样做繁琐,易错。因为工会人员的工资都不需填列,所以,工会人员当然是不做为计税职工人数了,同时,也说明将不做为计税职工人数的工资额在以前计算工资总额减除是正确的。

  二是在确定“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发生了大的变化。根据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新表充分体现了该规定。新表规定是:如果计税工资总额大于企业的实发额,则可扣除的限额应是企业的实发额,而不是计税工资总额;如果计税工资总额小于企业的实发额,可扣除的限额才是计税工资总额。也就是扣除限额并不与老表的计税工资总额完全一致,而是实发额与计税工资总额中的金额小者。而三项经费可扣除额就是以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乘以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这样,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工资总额(会计核算金额)还是计税工资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三是本期纳税调增额规定的更为具体,那就是列为计税职工人数的人员的工资总额提取数减去可扣除的限额。这样规定就解决了是以提取数还是以发放数与可扣除的限额的差额作为调整额的问题。下面举例说明:

  某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1—12月份累计数),

  借:生产成本             80

      制造费用              5

      营业费用              5

      管理费用              5

      在建工程              5

      应付福利费          10

    贷:应付工资             110

  2、(1—12月份累计数)

  借:管理费用                    3.85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2

                  ---职工经费          1.65

  3、借:生产成本                11.2

         制造费用                 0.7

         营业费用                 0.7

         管理费用                 2.1

         在建工程                 0.7

       贷:应付福利费                 15.4

  4、(1—12月份累计数)

  借:应付工资        100

    贷:现金              100

  发放的100万元中含福利部门5人的工资10万。

  5,计税工资标准800元/人/月,职工人数120人(其中,福利部门5人,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15人,在建工程的人员10人)

  6,工会经费无没有专用缴款收据。

  计税工资标准=800×12×100/10000=96万

  根据上述资料填表如下:

  第1列,工资薪金填列如下:

  1行生产成本80

  2行制造费用5

  3行营业费用5

  4行管理费用5

  5行在建工程5

  6行合计100

  7行实际发放金额90(100-10)

  因福利人员不做为职工人数,其工资额也不也不影响所得额(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所以在计算是否超标时,其并不参与计算。

  第2列工会经费只在第4行管理费用填列2.2,第6行及第7行合计也都是2.2万。

  第3列职工福利费

  1行生产成本11.2

  2行制造费用0.7

  3行营业费用0.7

  4行管理费用2.1

  5行在建工程0.7

  6行合计15.4

  7行实际发放金额15.4

  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只在第4行管理费用填列1.65,第6行及第7行合计也都是1.65万。

  第5列小计是三项经费每行的合计数=2(工会经费)+3(职工福利费)+4(职工教育经费)结果是:

    第1行11.2;第2行0.7;第3行0.7;第4行2.2+2.1+1.65;第5行0.7。

  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所以应填列120-福利部门5人-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15人=100人

  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填列800

  注意不是800×12×100/10000=96万。

  计税工资标准总额=800×121×00/10000=96万

  第10行第1列工资新金的扣除限额:第1步计算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其等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本期核准计税人数”100×计税工资标准×800×12=96万;第2步确定第7行实际发放额=100-10=90万;注意不是100万。

  第3步将计税工资标准总额与实际发放额相比较,以金额小者为工资新金的扣除限额。因本例计税工资标准总额96万大于实际发放额90万,所以工资新金的扣除限额是90万。

  工资新金的扣除限额计算出后,“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就好算了。就是以工资新金的扣除限额为基数乘以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就可。但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应为零。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第1列第6行-第1列第10行;第2、3、4列“三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同第11行第1列。也就是应做为计税职工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提取工资的总额减去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本例是(110-10)-90=10万。

  该例因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将2.2万全额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福利费本期纳税调增额=提取数-限额=15.4-90×14%=2.8万

  职工教育经费本期纳税调增额=提取数-限额=1.65-90×1.5%=0.3万

  这样就确定了工资新金的本期纳税调增额为10万。三项经费本期纳税调增额合计=2.2万+2.8万+0.3万=5.3万。

  新表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笔者也有几点疑问,现说明如下:

  1,新报表的工资薪金的填列是以企业“应付工资”帐户的贷方和借方来确定提取数,发放数,在填列时,取数方便,可是,税法确定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上是并不都在“应付工资“核算的。如,每人发方误餐补贴10000元总额100000。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现金                  1000000

  工资薪金的调整额,提取数是100+100=200万。发放数是90+100=190万,计税工资总额是96万,这时扣除限额则是96万。调整额是200-96=104万。因此填表说明提取数是“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的说法是不全面的。而应补充为包括税法应做工资薪金,而会计未在“应付工资”核算的部分。其发放数也需同样的补充。

  2,福利人员提取的三项经费问题问题。福利人员的工资因不影响所得额,所以不做考虑是否超提。但其提取的三项经费是要计入管理费用,是影响所得额的。从填报说明上得知填报纳税人计提的三项经费。也就是总额。这就出现了这样问题,假设,提取工资100万(不含福利人员1万)。实发数也是100万,另福利人员1万也发放了。计税标准总额100万。则工资超标0万。三项经费超标=(提取数)101×(2+14*1.5)-100(×2+14+1.5)=0.175万。因福利人员1万不在工资总额内填列,因此其按比例提取的三项经费就超标了。这种情况就如同福利人员提取的三项经费不得税前扣除一样。与理是说不通的。也有的会说应将福利人员提取的三项经费在填列时去除,如该例(提取数)(101-1)×(2+14+1.5)-100×(2+14+1.5)=0。这样是合理的。但就会有又一个问题,把福利人员提取的三项经费在填列时去除,就等于不考虑其是否超标了。如果福利人员提取的三项经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时,也不调整吗?大家都会说:“不可以的”。福利人员的工资不考虑是因其计入“应付福利费”。而福利人员的三项经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所以还要考虑的。那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应该对扣除限额做调整。如该例工资的扣除限额是100万。而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是101万乘相应税法规定的比例。也就是工资的扣除限额与福利人员的工资薪金之合。而不是该表说明中所说的100万乘相应税法规定的比例。

  3,如果是发放的工资小于计税标准总额,而提取工资总额又小于发放的工资时,是否应做调减处理呢?

  如果说工资薪金是永久性差异。则当然不可调减,但笔者认为把工资薪金做为永久性差异,调整是建立在提取数与计税标准总额相比较为前提的,如果考虑到实发问题,实发数与提取数的差异,笔者认为做时间性差异处理更妥。如第一年,提取100,发放90,计税标准总额110。则调增100-90=10。第2年提取100,发放110,计税标准总额110。则调整数100-110=-10。但在报表说明中只说了正数要调增,没有说明负数要调减。是否可以调减呢?还需明确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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