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7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办法》出台避免了不同企业间葡萄酒连续生产,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而造成消费税重复征收。同时,《办法》采取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管理方式,由购贷方申领,并经购、销两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传递,不同于财税[2001]84号出台前允许外购酒已纳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加强了不同企业间葡萄酒连续生产消费税的管理。
不同企业间葡萄酒连续生产消费税先后经历了准予购货方抵扣外购酒已纳税款、不准予购货方抵扣外购酒已纳税款、销货方凭证明单退税三种政策。在这三种政策下,不同企业间葡萄酒连续生产消费税的纳税人、纳税环节、纳税额都有所不同:
准予购货方抵扣 不准予购货方抵扣 销货方凭证
外购酒已纳税款 外购酒已纳税款 明单退税
是否纳税 纳税额 是否纳税 纳税额 是否纳税 纳税额
销货方 是 销售额×税率 是 销售额×税率 否
购货方 是 销售额×税率 是 销售额×税率 是 销售额×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
的外购应税消
费品已纳税款
因此,相同的一笔业务购销双方在会计记账、成本核算也很大差异,以下题为例:
有A、B两葡萄酒生产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8月、2001年8月、2006年8月三个不同时间发生以下相同的业务:A厂向B厂销售了葡萄酒10吨,销售价为8000元/吨,当月A厂无其它销售行为;B厂上月没有库存的外购葡萄酒,当月外购入葡萄酒的一半领用投入生产,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00元。请按照三个时间段适用的消费税政策分别计算A、B两厂当月应交的消费税,并对涉及消费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000年8月:
A厂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8000*10*10%=8000(元)
产品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B厂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60000*10%—(0+8000*10—8000*5)*10%=2000(元)
外购葡萄酒时,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101600
产品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001年8月:
A厂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8000*10*10%=8000(元)
产品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B厂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60000*10%=6000(元)
外购葡萄酒时,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产品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注: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6年8月:
A厂应申报缴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8000*10*10%=8000(元)
产品销售时,
借:其它应收款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收到证明单办理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退税) 8000
贷:其它应收款 8000
B厂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60000*10%=6000(元)
外购葡萄酒时,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产品销售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注:2006年7月1日起适用《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A厂向B厂销售葡萄酒按《办法》规定先申报纳税,已纳消费税凭证明单申请退税,因此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销售方实际不用纳税,申报缴纳消费税只是一种暂付的保证金形式,可作为其它应收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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