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
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它们分别是:在收益环节征收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属于对资源性质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特定目的性质的城市维护建设、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属于对财产和行为征税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即意味着连同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并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至此,我国对农业或涉农行业、产业征收的税收仍然有十余个。
废止农业税所废止了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牧业生产直接征收的税为“三税”和“两附加”。其征税基本规定如下。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有五类。分别是:(1)粮食作物收入。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2)薯类作物收入。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3)经济作物收入。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4)园艺作物收入。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
一、烟叶税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
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
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包括;(一)购销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六)货物运输合同;(七)仓储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财产保险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产权转移合同;(十二)营业账簿;(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
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
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这也可以从下边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出来。现将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分别归纳列示如下:
在分税种介绍之前,先把国家近期出台的几个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予以专题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指出: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一、在增值税政策规定上
一是对农民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品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3)边销茶免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财税[2006]103号);(4)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5)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二是对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农业产品的,统统执行13%的低税率政策。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2005年起,三年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植物类和动物两大类。具体注释为:
(一)植物类: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不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不包括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和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不包括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和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不包括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和中成药;7、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不包括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不含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9、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10、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不包括锯材。(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含盐水竹笋,不含竹笋罐头;11、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包括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1、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包括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2、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包括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不包括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包括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不含各种蛋类的罐头。(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3、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包括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4、动物毛绒。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不包括水洗猪鬃(国税函[2006]773号);5、其他动物组织。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三是对为农业提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
(一)实行低税率:(1)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产品执行13%的低税率;(2)豆粕饲料,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30号);(3)茴油、毛椰子油按农产品征税。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原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和复合预混饲料和浓缩饲料。
(四)部分生产资料免税。(1)农机车辆征免税。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89号);(2)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3)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4)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国办发[2002]62号)。
四是对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农业产品采取高扣除率。增值税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另外规定;(1)免税棉花抵扣。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粮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165号);(2)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198号);(3)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五是实行出口税收优惠。(一)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2)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4)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财税[2001]208号);(5)纱、布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6)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28号);(7)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46号)。
(二)提高退税率。(1)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财税[2003]222号);(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3)农药出口退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三)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2)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4]197号)。
六是其他税收优惠。向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国税函[2002]421号);提高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国税发[2003]149号)。
二、在营业税政策规定上
法定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不征税项目: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财税字第2号);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三、在关税政策规定上
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四、在所得税政策上
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有下列具体规定:
(一)减免税: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94]财税字第9号)(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同上);(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同上);(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同上);(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同上);(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同上);(9)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同上);(10)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994]财税字第1号);(11)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同上);(12)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同上);(13)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同上);(1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1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同上);(1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17)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财税[2001]55号);(1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19)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20)西部开发减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投资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鼓励类企业减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减免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21)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22)对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6]322号)。
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的,自2005年起,三年间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商建发[2005]1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如下:
法定所得减免。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企业减税。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国税发[1999]172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对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冲减当期费用支出,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
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五、在其他税种政策上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条例第6条);
3、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9、特定项目用地减免。城镇集贸市场用地,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0、农村邮政用地不征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用地,在单位财务中能划分清楚的,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379号)
(二)车船使用税: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三)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临时占地减免。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地1年以内的,免税;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税;3年以上占地,按规定征收契税(细则第15条)。
(四)耕地占用税:
1、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1987]财农字第206号);
2、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987]财农字第206号);
3、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5、列入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6、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7、非农业建设用地征免税。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级政府确定。([87]财农字第206号);
8、临时占用耕地减税。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至2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9、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10、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财税[2001]202号)。
(五)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5号);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总之,以上优惠政策的汇集,可以看出,国家在支持、扶持农业以及涉农行业上,税收政策的“绿灯”是光彩夺目的。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还安排一次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2005年还专门下文要求加强涉农税收的征管。对取消农业税后涉农税收的征收管理上,税务总局局长谢许人曾经表态: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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