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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税收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07/10/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162次
 

    一、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7]9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自1999年以来,国家为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⑥《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

  此次恢复征税的政策出台,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组织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提醒各机关服务中心对照上述几个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年度的自查,尤其注意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7]880号,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国税函[2002]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200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7]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

  风险提示:①各地的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将成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税务机关将对此类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情况进行关注、分析、检查。②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注意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纳税人要求,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③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④扣缴义务人应关注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进程,即: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将被税务机关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⑤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将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醒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关注是否取得了个税完税凭证。

  四、明确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使用问题

  2007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控管理后,针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如何正确开票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如何正确抵扣货物运输发票以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发生联合货物运输如何缴纳增值税等一系列问题都给予的明确,并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非常值得关注。

  风险提示:①“联合货物运输”概念和以前所说的“联运”有所不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时对于发票上注明的发货人、收货人、纳税人识别码、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应认真审核是否填写完全,否则应拒绝接受;③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但货运发票的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否则会产生即使比对相符,国税机关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情况;④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⑤国税发[2006]67号文第五条第八款关于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规定作废,应按国税发[2007]10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明确新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

  2007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税[2007]115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风险提示: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六、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

  2007年9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此次调整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

  风险提示:对9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七、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2007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52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风险提示:“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八、发布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7年9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7年第58号公告,确认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74家企业技术中心和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技术中心为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风险提示:名单中所列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需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九、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风险提示:①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此次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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