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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1-05-12 阅读次数:350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Cherry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将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公告如下: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企业为软件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

    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上述设备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预约通关服务。

    六、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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