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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相关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1-01-30 阅读次数:378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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