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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1-26 阅读次数:3382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2011年修订)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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