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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0-05-06 阅读次数:215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略)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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