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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发文日期:2010-04-21 阅读次数:237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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