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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 发文日期:2009-12-31 阅读次数:1972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编辑:Linda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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