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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0-11-30 阅读次数:2333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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