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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肥出口关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3号 发文日期:2010-11-30 阅读次数:2250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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