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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09-07-01 阅读次数:159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公告如下:

  当原产地证书1页(A4规格)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原产地证书第1页为完整的原产地证书格式,标注“第1页,共……页(Page 1 of )”(原产地证书仅有一页时,也应加以标注);第2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1页所列的第7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1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安全特征”,且注明“第2页,共……页”;第3、4页按照第2页原理填写、标注(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证书样本(0).doc
                       二○○九年七月一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原产地证书样本.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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