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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菲律宾原产货物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协定税率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发文日期:2009-06-30 阅读次数:227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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