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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废止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阅读次数:175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取消“证件签发日期”,增加“旅客始发地、旅客目的地”,详见附件1。

  二、继续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三、进出境承运旅客的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参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0、88号公告有关要求实施。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技术热线电话:010-65193355。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08年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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