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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文日期:2008-05-30 阅读次数:1919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41号公告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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