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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08-05-22 阅读次数:2013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23日起,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39号公告(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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