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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08-02-29 阅读次数:195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为促进国际民航运输便利,保障国际民航运输安全,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提高旅客通关效率,适应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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