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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8-11-26 阅读次数:1742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海关2008年第86公告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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