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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发文日期:2008-12-17 阅读次数:1840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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