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KG)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0%。最近,商务部根据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决定由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耐磨纸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7日起,对以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42.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1号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1号公告
2006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OO6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0%。
2007年11月23日,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函称,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已于2007年3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为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并完成在德国相关的变更手续。该公司申请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耐磨纸反倾销案中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产业原申请人提供了更名申请材料的公开部分,国内产业原申请人未表示异议。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在德国变更的相关手续业已经我驻德国使馆商务处的认证,且更名前后关于耐磨纸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Co.KG)所适用的耐磨纸反倾销案10%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公司,将适用“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42.8%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