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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文号:国发[2003]26号 发文日期:2003-11-13 阅读次数:2305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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