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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汇管函[1999]6号 发文日期:1999-01-20 阅读次数:3534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lil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转发你们。报关单停止加贴防伪标签后,各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要求,使用核查系统对报关单进行真伪鉴别。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各支局。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
  (1999年1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
  署通(1999)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为打击走私骗税、骗汇不法行为,海关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采取了加贴“防伪标签”的做法,发挥了较好的防伪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防伪标签进行仿制、伪造,或将防伪标签揭下重复使用,影响了防伪效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报关单防伪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总署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发了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同时,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海关将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盖使用新型防伪印油的“验讫章”,自1999年4月1日起,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届时各关所剩进出口报关单“防伪标签”应妥善保管,待总署另行通知后再做处理。
  为保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有效,取消防伪标签后,海关必须加强和完善联网核查系统的热线值班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及其外汇指定银行对送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严格核对电子数据。考虑到全国各地全部使用联网系统核查还需要一些时间,该系统运行也需要一个稳定过程,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还会有将报关单直接或邮寄到签发地海关核查问题,各海关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报关单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署通(1998)669号)的要求,对送检报关单及时、认真核对、鉴定和出证。同时,各关还应切实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各类利用计算机作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海关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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