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署稽[1997]307号 发文日期:1997-04-08 阅读次数:3937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62号对外公布。现将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改革报关体制,规范报关市场的整体要求,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署监一[1992]1417号)中有关报关员管理的内容做了较大调整。请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按本通知附件2的内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近期将公布实施。考试办法公布之后。各海关应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完成报关员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做好报关员注册工作。
  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报关员证件”,系指报关员卡。由于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将于今年在各关区全面推广使用,在推广过渡期间,报关员卡与现行的报关员证可以并用。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关市场,建立正常的报关秩序,各海关要在仔细地做好宣传工作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各海关要根据企业报关业务需要和本关区内报关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定编和定员的设想,于今年7月底前报总署稽查司,以便制定统一的办法。
  (二)原则上不再为非法人企业和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注册报关员;不再为外商投资兴办的餐饮、娱乐业和房地产等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一次性投资的进出口企业注册报关员。
  (三)除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外,不再办理自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五、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报关员年审报告书》中“报关行为差错记录”一栏,应根据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报关员申报差错情况填写。目前尚未运行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的海关,可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填写。关于报关员条码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请严格按署稽(1996)4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关要切实做好《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的报关员的培训工作,合理安排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七、《规定》所列附表由总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各关直接与上海海关行政处总务科联系。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附表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附表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附件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宣传要点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因海关总署令
  第6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署 长: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 第十二条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 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司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七)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八)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资任
  第二十条 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报关员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在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附表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附件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员管理规定》宣传要点
  海关总署以第62号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制定《规定》的目的和有关内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现提出宣传要点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报关员是联系企业和海关的桥梁,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助手,每年承担数亿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关员素质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国家政策法令的有效执行,也关系着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速度,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发展,进出口企业对报关员的需求不断增加,报关员队伍急剧扩大,1991年,全国报关员7万多人,1995年已增至16万人。由于报关市场的扩大和管理上的滞后,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报关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私刻印章、私自揽活、乱收费、伙同不法人员进行走私活动,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败坏海关声誉。上述问题严重扰乱了报关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损害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加强对报关员的管理,加快通关速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
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二、关于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是受所在企业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和纳税事宜的专门人员。必须具备办理上述事宜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道德品质,即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目前报关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报关员培训和考试标准不一致,对报关质量影响较大。为了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的要求,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为保证船员专业知识,《规定》提出了对报关员实行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目前,总署正在拟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近期将公布实施。《暂行规定》将体现“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标准”两个原则。试题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定,考试由各海关组织。试前公开通知,当场拆卷,统一评分。通过这种考试制度,全面提高报关员报关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社会上的报关员人才市场,有利于报关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关于现有报关员如何通过资格考试的问题
  资格统一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现有的16万余名报关员如何适应这一制度呢?为了使报关活动不至受到影响,使现有的报关员能够顺利通过统一考试,总署决定在实行报关员资格考试制度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过渡。
  对现在已担任报关员工作的人员,限在3年内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考试次数可以不限。在此期间仍可从事报关工作。海关将编制统一的教材和习题解答题库,采取自学为主,集中辅导的方式,提高报关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对新注册的报关员,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后,才能申请注册。
  四、报关员年审
  报关员年审是海关对报关员报关业务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报关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一种制度,是加强报关员管理、提高报关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年审的目的,第一是审考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纳税事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是考核报关员报关质量的高低;第三是履行海关规定的有关义务的情况。通过年审,可以检查报关员是否具有继续从事报关工作的能力,是否需要重新培训、提高水平。同时,也可以使企业了解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是否有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过年审,将产生三种结果:第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关质量较好,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第二是报关中经常出现差错,业务水平不能适应要求,经向海关申请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第三是经年审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者,可以按海关有关法规处理,直至取消报关资格。
  为了搞好年审工作,海关与企业应当紧密配合,海关应建立报关员报关质量记录制度,企业应建立报关项目日常记录。
  五、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在报关单上签字的问题
  《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在受理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时,要有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手续的重要文书,是海关依法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更进一步突出了它的法律效力和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少企业反映,报关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随意性,难以管理,部分报关员不经企业授权,私刻企业印章、私自揽活,瞒着企业违法报关,偷逃漏税,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因此,希望海关能够严格报关单的管理,以杜绝报关员的个人行为。企业负责人在报关单上签字,正是为了加强企业对报关员的管理,杜绝上述现象。
  (三)为了执行这一规定,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报关员日常行为的有效管理和检查,主动配合海关做好工作,共同维护报关秩序,提高通关速度,促进贸易效率。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既贯彻行政处罚法,又达到海关管理的要求,《规定》对报关员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
  (一)对有违反《海关法》情事的报关员,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吊销报关员证件。
  (二)对出现《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事之一的报关员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关在掌握时应充分注意政策界限,要有理有据,减少随意性。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4-29
实施时间:2006-4-29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