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来,持未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只有报关员印章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增多,不利于海关依法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和对发现的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请各海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它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半时,除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备案的该报关员人名印章外,必须加盖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二、代理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除必须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员的名章和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外,还必须随附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凡是未提供委托协议书或末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海关不接受报关。
以上请各海关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4-29
实施时间:200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