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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发文日期:2007-08-14 阅读次数:172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7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略)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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