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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 发文日期:2007-06-29 阅读次数:179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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