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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3年第40号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07-04-19 阅读次数:166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予以公布,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内容,《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公告〔2002〕3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03〕40号)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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