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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的货物实施最惠国税率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07-03-21 阅读次数:176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接外交部通知,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7月6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2006年6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2006年7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349”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the Republic of Serbia),其统计代码为“358”。增设国别黑山(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其统计代码为“359”。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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