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07-01-31 阅读次数:1647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下同)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2935003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

          2.磺胺甲噁唑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办公厅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 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公司和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公司 15.2%

  2、 其他印度公司 37.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2月1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2.磺胺甲噁唑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印度

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15.2%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5.2%

其他印度公司

37.7%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