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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371号 发文日期:2007-03-28 阅读次数:234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开展税收分析和加强税收管理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数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一)2005年和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数据;
  (二)入选2006年度纳税百强企业数据。
  二、2005年和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数据审核方法
  (一)装入税务总局下发的《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报》软件任务,该任务为全年累计数据格式。
  (二)读入下发的本地区数据包,共有2005年和2006年两个报表期的数据包文件。
  (三)通过以下方式对数据进行审核修改:
  1.与征管系统或“一户式”中有关数据核对;
  2.刷新基本分析表,检查数据是否异常,查找造成数据异常的企业,修改后反复刷新、修改,直至数据准确无误;
  3.刷新“主要税收指标排序”清单列表,对主要指标绝对数和增长幅度进行检验,查找异常企业数据。
  三、百强企业数据审核方法
  (一)装入税务总局下发的《2006年度纳税百强企业数据核实》软件任务,该任务分国税任务和地税任务。
  (二)读入下发的本地区数据包,该数据包中上榜企业名单是根据2006年重点税源企业年度数据产生的,国税和地税名单完全一致。
  (三)企业纳税数据口径
  1.企业纳税数据为独立纳税企业在其税务登记管辖地区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款;
  2.企业纳税数据应对应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源,即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各类税款,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代扣代缴银行利息税、证券机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建筑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等;
  3.企业纳税数据不包括免、抵、退税款;
  4.企业纳税数据不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数据的核实和修改
  1.国税核实国税局征收的税种,地税核实地税局征收的税种;
  2.与征管系统数据核对;
  3.与2005年公布的各类纳税百强企业名单核对,对今年没有入选的企业要重点核实,漏掉的要按附件1格式补报,未达标的要另附文字说明;
  4.根据下达的“各类排行榜税收入选下限标准”检查是否有达标而未入选的企业,漏掉的要按附件1格式补报;
  5.无论是国税补报的企业还是地税补报的企业,均要相互及时通知,补齐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缴纳的全部税收数据。
  (五)关于按集团或法人单位汇总纳税的问题
  对于要求按集团或法人单位汇总纳税数据参加排名的,可以在企业提交所有下属单位属地纳税证明的前提下,按汇总数据另行上报,具体要求:
  1.如果按“属地独立纳税”的数据排名已经入选的集团或法人单位,按要求先核实填报附件1,集团或法人单位汇总纳税数据另行填报附件2。
  2. 如果按“属地独立纳税”的数据排名没有入选,但汇总纳税数额达到各类排行榜下限的集团或法人单位,填报附件2。
  3.要求提交的纳税证明应该是各所属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负责上报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纳税证明进行审查,并将核实后的下属企业名称及纳税额逐个列入表中。
  4.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上报的集团或法人单位汇总纳税数据,均使用“2006年集团汇总纳税数据核实”软件任务(网上下载)另行填报。
  四、软件任务下载地址
  (一)2005年和2006年年度数据核实任务下载地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6年度数据核实/年度数据下发/(国税)(地税)。
  (二)2006年度纳税百强核实数据任务下载地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6年数据核实/百强企业下发/(国税)(地税)。
  五、数据上报时间
  以上两项数据的上报时间均为2007年4月20日前,上报地址分别为:
  (一)2005年和2006年年度核实数据: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6年度数据核实/年度数据上报/(国税)(地税)。
  (二)2006年度纳税百强核实数据: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6年数据核实/百强企业上报/(国税)(地税)。
  请各地按以上要求认真审核,税务总局将择期对重点税源和百强数据开展集中会审。

  附件:1.2006年度纳税百强企业资料及数据核实表(属地独立纳税)(略)
     2.2006年度纳税百强企业资料及数据核实表(集团汇总纳税)(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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